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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拿到本金,需要支付利息吗——《儒林外史》黄梦统与严贡生民间借贷案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30日
在《儒林外史》中写了很多案子,其中一些案子非常有趣,即使放到现在,也有可以斟酌之处。今天我们聊其中的一个案件:黄梦统与严贡生民间借贷案。
黄梦统是一个五六十岁的老人,在乡下住。书中没有交代他的职业,从前后文推断应该是农民或者小地主,因为他要向严贡生借钱的原因是“上县来交钱粮,一时短少”,即交地税或者说“公粮”钱不够交的,所以需要借钱。
严贡生是一名乡绅,名叫严大位,是一名贡生(明清时期科举时代,挑选府、州、县生员(秀才)中成绩或资格优异者,升入京师的国子监读书的人),所以书中称其为“严贡生”。在书中,严贡生并非是一个和善的乡绅,而是欺软怕硬、无情无义。
黄梦统要向严贡生借款二十两银子,每个月三分钱的利息。黄梦统写了借条,送到了严贡生府上,不过当时没有拿到银子。出了严府,黄梦统遇到了一个亲戚。亲戚跟黄梦统说:“你怎么敢向严贡生借钱呢,我先借给你点吧”。于是,黄梦统向亲戚了一些钱,交了公粮,就回乡下去了。
大半年之后,黄梦统想起来,严贡生家里还有自己的借条呢。于是,找到严贡生,想把借条拿回去。严贡生跟黄梦统要这几个月的利息,黄梦统认为:我没有借本金,怎么要给你利息呢?严贡生也有他的道理:你没有来拿走借条,我这二十两银子也不敢借给他人,耽误了几个月的利息,这个损失你得赔给我。
这段故事出自《儒林外史》第五回《王秀才议立偏房严监生疾终正寝》,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原文。
虽然书中写的严贡生人品不好,但是这种民间借贷属于经济纠纷,与人品关系不大。双方的核心矛盾是:黄梦统是不是要给严贡生几个月的利息。黄梦统的观点是:不应该给利息,因为没有收到本金。严贡生的观点是:应该给利息,因为你的借条给我之后,我没有把钱借给别人,损失了利息。
到这里,读者可以思考一下:谁说的更有道理呢?是不是都有几分道理?
我们且根据现行法律来评评这个理。
首先,没有拿到本金,是否需要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根据这条规定,黄梦统与严贡生之间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而且借的是现金(现银),即使写借条,如果没有收到借款的话,借款合同也不成立。既然借款合同不成立,那么借条上写的有关利息的约定,也是不成立的。
所以,没有拿到本金,不用支付利息。
其次,严贡生是否有权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如前所述,借款人没有收到借款,借款合同没有成立,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严贡生不能根据借条的约定主张利息。不过,严贡生说的好似有几分道理,是否可以主张损失呢?
严贡生的观点转换成现在的法律规定,主张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即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存在不诚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黄梦统是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就看两个要件:1、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2、是不是给严贡生造成了损失。这两点缺一不可。
严贡生认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因为这些钱可以借给别人,产生利息。但是,这个损失应该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作为自然人,严贡生属于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对外借款的,签订的合同无效,取得的利息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我们且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其实,以借贷为业,不但在民事案件中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所以,严贡生的“损失”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既然没有损失,那么就没有赔偿了。
黄梦统的行为是否有违诚信呢?从书中描写的情况来看,黄梦统并非恶意磋商,也没有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没有收到借款的原因也不是严贡生不借给黄梦统银子,而是黄梦统出具借条之后后悔了,不想借了。但是,黄梦统不想借款之后,并没有及时通知严贡生,而是径直回家,大半年之后才想起来告诉严贡生并索要借条。从这个情况来看,黄梦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改变主意之后,并没有及时通知对方。这种情况下则可能构成“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如果给严贡生造成了合法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综上所述,书中知县准状子,支持了黄梦统。到了现代社会,虽然朝代更迭,法律依然会支持黄梦统。不过,黄梦统的行为也存在有失诚信之处,如果给严贡生带来了其他合法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黄梦统也应该检讨自己的行为,在经济活动中应更为讲究诚信,增强契约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