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打造影视“大IP”2:未雨绸缪——获权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05日
在前文我们谈到,IP其实是“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缩写,即知识产权。“大”IP其实是相对于以前拍摄、制作电影、电视剧的方式来说的,指的是利用既有的知识产权衍生出新的权利,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拍电影也好、拍电视也好,大多是根据原著改编的。这种情况下,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考虑,打造“大IP”的第一步就是要拿到足够多的原始著作权。如果刚开始取得的权利不够,以后可能会被掣肘。
我国《著作权法》把著作权分为十七项子权利,一般情况下,原作作者不会愿意把所有的权利都授权给他人来拍摄电影、电视,而且更期望给的权利少点,限制多一点。作为影视工作者必须知道哪些权利是应该拿到的,拿到基本权利之后,再考虑其他的权利。本文认为,至少需要从原作处取得拍摄的权利和使用拍摄的影视作品的权利。如果这两项权利拿不到,则可能会产生纠纷。
一、拍摄的权利:改编权、摄制权
1、改编权
有的人不清楚修改权与改编权不一样,错误的从原作著作人处取得了修改权。这是很危险的。
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根据有关解释,修改是多作品内容做举办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修改权与著作权财产权中的改编权不同,受改编权控制的改编行为是根据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创新出新的作品。因此,对作品进行修改的结果一旦产生了新作品,就不再是修改行为了,而是改编了。(参考: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
2、摄制权
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摄制权是一种特殊的改编权。
那么是不是取得改编权就不用取得摄制权了呢?从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判例来看,最好都取得。有的法律工作者认为:既然规定了摄制权,那么改编权就不应该覆盖摄制的行为。也有的法律工作者认为:摄制权的全能范围在于从文字到影视,而不包括从文字到文字,即剧本的改编。
因为存在这些争议,从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来看,改编权和摄制权都取得的比较好。
(二)使用拍摄的影视作品的权利
对根据原作拍摄的影视作品的使用,涉及到法律规定的演绎作品的使用是否要受双重许可的问题。即演绎作品的使用是否应该经过原作作者的同意呢?
著作权法是这个规定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有的学者是这么理解的:“演绎者在以他人作品为基础进行创作时投入了创造性智力劳动,对作品智力劳动成果的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根据他人作品创作演绎作品并行使演绎作品著作权应首先得到原作著作权人的许可。”(参考: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
从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来看,最好事前取得以下权利,防止产生误解和纠纷:
1、演绎作品的复制权。
法律规定: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这是一项基础性权利,经常被发行权、放映权等吸收。
2、演绎作品的发行权
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比如:发行影像制品。
3、演绎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律规定: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但是法律的这种规定过于封闭,目前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很多网络使用方式已经超出了规定的范围,有必要在协议中用列举的方式丰富这一权利。
下面举一个范本条款:
“a、被授权方自有的互联网平台及各项网络产品和被授权方投资、合作的其他平台、媒体、单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网站、移动应用、通信运营商、电视台、IPTV、电影展、微电影大赛等。
b、被授权方主办或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线下放映,包括但不限于:微电影活动、微电影教学等。
c、接收终端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机顶盒、网络电视、互联网电视、智能电视、手机、平板电脑、户外屏幕、飞机电视、汽车电视等。
d、播放方式包括点播、直播、轮播等各种互联网播放方式。”
4、演绎作品的放映权
法律规定: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地点:电影院、宾馆、餐厅、学校、机关、广场(唐山大地震曾经在唐山抗震广场放映,就需要这个权利)等
5、演绎作品的广播权
法律规定: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 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无线方式: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卫星
有线方式:宾馆、学校、企业
除了以上的基本权利,从市场运作的角度来看,还有两项权利可能是必须要考虑的:
1、再演绎权
即拍摄完电影、电视剧之后,能否在电影电视剧的基础上开发漫画、游戏等新的形式的作品的权利。这项权利现在变得越来越受到重视。
2、转授权的权利
很多公司取得原作作者的授权之后未必自己来拍摄电影或者电视剧,可能会再转卖给他人。这种情况下,需要取得作者转授权的权利,否则的话进行的转卖需要作者的同意,这无疑是很多公司不愿意出现的情况。
以上是对打造大IP的第一步即取得权利部分进行了一个简单的梳理,以后有机会再整理其他的部分。未完待续。(作者:赵虎 律师)